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类型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类型。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抵押权(意定、不转移占有)。
1、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不动产:有效合同+登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有效合同。
二、质权(意定、转移占有)。
1、概念: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动产或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交付。
(2)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登记。
注: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支票、汇票、存单等。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股票、基金等。
3、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给了电脑,扣了我的手表。
三、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
1、对象与成立条件(动产):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2、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扣了电脑。
刷题巩固
1、甲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王某修理,完成后甲不付钱要领取摩托车,王某将车扣车,对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王某对甲的摩托车享有留置权
C、甲不付修理费,王某无权扣留车辆
D、王某可以取得摩托车所有权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A项错误,甲仍然是摩托车的所有权人,王某是留置权人,王某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犯。
B项正确,C项错误,甲不付钱,王某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甲的摩托车,并有权就该摩托车优先受偿。
D项错误,王某是留置权人,只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不能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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