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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类型

发布:2024-01-1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类型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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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一、抵押权(意定、不转移占有)。

  1、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不动产:有效合同+登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有效合同。

  二、质权(意定、转移占有)。

  1、概念: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动产或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交付。

  (2)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登记。

  注: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支票、汇票、存单等。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股票、基金等。

  3、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给了电脑,扣了我的手表。

  三、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

  1、对象与成立条件(动产):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2、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扣了电脑。

  刷题巩固

  1、甲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王某修理,完成后甲不付钱要领取摩托车,王某将车扣车,对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王某对甲的摩托车享有留置权

  C、甲不付修理费,王某无权扣留车辆

  D、王某可以取得摩托车所有权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A项错误,甲仍然是摩托车的所有权人,王某是留置权人,王某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犯。

  B项正确,C项错误,甲不付钱,王某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甲的摩托车,并有权就该摩托车优先受偿。

  D项错误,王某是留置权人,只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不能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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